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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才安、宋影诉阜阳配电工程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安,宋影,阜阳配电工程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786号原告:张才安,男,1939年5月1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宋影,女,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配电工程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南路123号负责人:朱俊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安、宋影诉被告阜阳配电工程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安、宋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谢 云审 判 员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尤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