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6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万生与孙玉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生,孙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6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万生,男,1974年02月13日出生,海林林业局团结小区好来屋旅店受雇人员,住所海林林业局。被执行人孙玉文,男,1965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海林市。本院在执行杨万生与孙玉文健康权纠纷(2016)黑751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72.99元,已执回100元,剩余债权2872.99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力军审 判 员 张巍巍代理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