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民辖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万裕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万裕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万裕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蕊。上诉人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盘龙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万裕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一审裁定在说理上存在瑕疵,但驳回管辖异议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