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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潘俊杰、谭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潘俊杰,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仙桃大道中段37号)1幢。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昌钊,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潘俊杰,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谭琴,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被告潘俊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潘俊杰、谭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潘俊杰、谭琴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