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与吴署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吴署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76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8045。负责人:林启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根、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署阳,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吴署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以欲与吴署阳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为1297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