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绍妉与厦门市湖里区真豪佳餐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妉,厦门市湖里区真豪佳餐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887号原告:绍妉,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湖里区真豪佳餐厅,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64号。法定代表人:张清吉。原告绍妉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真豪佳餐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绍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绍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妉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昕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