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俊梅与胡兴才、徐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俊梅,胡兴才,徐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1611号原告:葛俊梅,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胡兴才,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徐立华,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葛俊梅与被告胡兴才、徐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俊梅、被告胡兴才、徐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胡兴才于2015年1月25日,2月2日,3月1日,3月17日,3月28日,5月19日,共向葛俊梅借款70万元,用于在乡下承包工程。2016年,双方签订抵押协议书,约定胡兴才将其所有的位于蘑菇气镇中宁村抵押给葛俊梅,利率为月息1.5分。2017年6月11日,胡兴才以仓库一座抵顶15万元欠款,胡兴才收回2015年5月19日的20万元欠条,给葛俊梅另行出具5万元的欠条一份,现胡兴才仍欠葛俊梅本金55万元。故葛俊梅诉至法院。胡兴才辩称,认可55万元的欠款事实,用于开车耗油,请朋友吃饭、游玩,还有和朋友商量一些业务往来。最初借款70万元,后用仓库抵顶15万元,尚欠55万元。但现在无能力偿还欠款。徐立华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胡兴才虽然在外面搞开发,但多年与其一直分居,徐立华的生活费都是靠自己打工维持。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笔欠款应由胡兴才一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兴才2015年1月25日,2月2日,3月1日,3月17日,3月28日,5月19日,共向葛俊梅借款70万元,用于生活及经营。2017年6月11日,胡兴才以仓库一座抵顶15万元欠款,胡兴才收回2015年5月19日的20万元欠条,给葛俊梅另行出具5万元欠条一份,现胡兴才尚欠葛俊梅本金55万元。胡兴才分别四次为葛俊梅出具还款计划,最后一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另查明,胡兴才、徐立华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1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家中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无其他财产。”葛俊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据六份(计55万元),以物抵债协议书一份、还款计划四份。胡兴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以物抵债协议就是用仓库抵顶欠款15万元。抵押协议书是胡兴才本人签字,但事情完事儿了,已经没有用了,这个房子早就出售了。认可还款计划中签名的真实性,但对利息约定不认可,已经额外拿出20万给葛俊梅了,不同意再给利息了。徐立华未发表质证意见。胡兴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徐立华向法院提交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葛俊梅、胡兴才无异议。以上证据均为原件,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016年,葛俊梅与胡兴才签订的抵押协议书,约定胡兴才将其所有的位于蘑菇气镇中宁村(原太平川小学房舍、院落)抵押给葛俊梅,该不动产抵押应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才能认定有效。葛俊梅未能向本院提供登记凭证,故该抵押行为无效,本院对对此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胡兴才认可尚欠本金55万元的事实,作为债务人理应履行偿还义务。胡兴才最后一次承诺还款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虽然葛俊梅在诉讼时未到还款期限,但胡兴才已经明确表示无还款能力。葛俊梅在约定还款日之前提起诉讼属于避免损失扩大的合法行为,本院对其主张应予支持。胡兴才向葛俊梅的数次借款时间,均为胡兴才、徐立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兴才在出具2015年3月17日借据中,上款系”工程用款”,其主张借款均为个人消费与事实不符。徐立华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故徐立华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徐立华应与胡兴才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胡兴才、徐立华共同偿还葛俊梅欠款5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兴才、徐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俊梅欠款55万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胡兴才、徐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彩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