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素生与岳红忠、山西省太原市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区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生,岳红忠,山西省太原市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区分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2号原告何素生,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下薛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下薛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红忠,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下薛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下薛村。身份证号:。被告山西省太原市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区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法定代表人安志义,局长。原告何素生与被告岳红忠、被告山西省太原市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区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何素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素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何素生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审 判 员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