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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永凤与文满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凤,文满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凤,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满坚,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郑永凤因与被上诉人文满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郑永凤上诉称:将本案移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