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醴陵市攀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醴陵市攀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船湾镇台前村荷冲组。法定代表人:杨林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清,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醴陵市攀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大障镇江边铺村攀桂组。法定代表人:贺交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醴陵市攀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醴陵新兴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战文审判员 罗慧虹审判员 邓画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