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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创信与赵五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创信,赵五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573号原告:赵创信,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孟坝镇何范行政村赵咀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五团,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孟坝镇何范行政村赵咀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创信与被告赵五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赵创信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创信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创信撤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由赵创信负担。审判长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人民陪审员  刘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