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郑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郑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45号被执行人: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号。被执行人:郑永军,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系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该公司宿舍(户籍地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郑永军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侦查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单位盐城惠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永军的财物,由阜宁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其它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