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浩与卢继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浩,卢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财保67号申请人:张浩。被申请人:卢继生。申请人张浩与被申请人卢继生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继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