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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倪丹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丹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1094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朱琦,浈江信用社职员。被告:倪丹发,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倪丹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朱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丹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韶关农信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倪丹发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357.0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止),合计56357.04元,并继续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引起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倪丹发于2013年7月29日与原告下属的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浈江信用社(以下简称浈江信用社)签订了《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约定由浈江信用社提供贷款50000元给被告用于消费,期限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自2015年12月21日起开始拖欠利息,一直未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倪丹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9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作为贷款人的浈江信用社签订《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约定由浈江信用社授予被告在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内使用最高贷款额度人民币5万元;贷款执行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执行年利率6.1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按月结息等内容。同日,浈江信用社向倪丹发名下账户发放贷款50000元。浈江信用社的出账通知载明贷款发放日为2013年7月2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贷款发放后,倪丹发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但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30日,拖欠利息6357.04元。贷款额度到期后,倪丹发亦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截至2017年5月30日,倪丹发拖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57.04元,合计56357.04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浈江信用社作为韶关农信联社的分支机构,由韶关农信联社行使浈江信用社的相关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浈江信用社与倪丹发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浈江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倪丹发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对浈江信用社构成违约,浈江信用社有权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韶关农信联社请求倪丹发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57.04元,合计56357.0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丹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357.04元(利息计至2017年5月3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合计56357.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92元,减半收取604.46元,由被告倪丹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