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督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张以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张以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督82号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111号千禧佳福小区商住楼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368249433。法定代表人:夏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彪,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张以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以宏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8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以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法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1181民督8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