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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东与牡丹江市阳明区精诚汽车配件商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牡丹江市阳明区精诚汽车配件商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74号原告:田东,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精诚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经营者:张磊,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东诉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精诚汽车配件商店修理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田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范晓丹审 判 员  吕彦君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金凤书 记 员  姜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