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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延边宝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宝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宝,经理。被执行人张金奎,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宝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867.45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948元)。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