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琳诉被告荆英杰、张志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琳,荆英杰,张志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965号原告:武琳,男。被告:荆英杰,男。被告:张志华,女。被告: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琳诉被告荆英杰、张志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退还给原告武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思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