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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554、4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特仑电子有限公司、何贤书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特仑电子有限公司,何贤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54、4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法定代表人:应佳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马守涛,均系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特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23号诚和德工业区A栋2楼。法定代表人:何贤书。被执行人:何贤书,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特仑电子有限公司、何贤书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粤03民初199、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二案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及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且已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贤书所持有的深圳市艾特仑电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何贤书名下的一部车牌号码为B1A7V9五菱小汽车(未扣押到),相关查封、冻结通知书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特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亦不申请处分本案所冻结的股权。本院已依法采取将本案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变更工商登记并依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限制出境等措施。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分本案所冻结的被执行人所持股权情况下,本案各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各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