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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葛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葛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497号原告:田某,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1,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田某诉被告葛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在驾校期间认识后自由恋爱,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婚后生一女葛某2,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好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对婚生女不负责任,现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以上,所以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葛某1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田某与葛某1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葛某2。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葛某1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原告田某与被告葛某1已经育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好好珍惜,正确对待,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改正不足,妥善相处,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庭,原告田某未举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葛某1已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田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被告葛某1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和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葛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业顺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