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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风丽与李赞祥、李岩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风丽,李赞祥,李岩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088号原告胡风丽,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赞祥,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7日,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李岩岩,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23日,住河南省灵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金栋、郭旭钦,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胡风丽诉被告李赞祥、李岩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胡风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胡风丽承担。审 判 长  韩建东人民陪审员  郭常保人民陪审员  侯随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