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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俊杰与李业双、杨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杰,李业双,杨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996号原告魏俊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3********,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慧民建设路街道福顺小区*号楼2门*号。委托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业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68********,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新城委隆瀚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杨丽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2********,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新城委隆瀚家园*号楼*单元***室。原告魏俊杰与被告李业双、杨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俊杰委托代理人赵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业双、杨丽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俊杰诉称,被告李业双、杨丽伟系夫妻。2016年6月29日李业双向魏俊杰借款9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还款期限到2016年10月前。债务履行期届满,李业双仅支付魏俊杰借款利息6万元。经魏俊杰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业双、杨丽伟偿还魏俊杰借款本金90万元,偿还利息自2016年10月7日起按照本金90万元,月利息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原告魏俊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李业双向原告魏俊杰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2016年10月前,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李业双、杨丽伟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魏俊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评定。经审理查明:李业双与杨丽伟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9日,李业双向魏俊杰借款9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2分,还款期限至2016年10月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李业双作出的调查笔录中,李业双明确表示借条系其亲笔签署,内容属实。李业双在笔录中签字。债务履行期间,李业双向魏俊杰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李业双、杨丽伟均未到庭,但结合魏俊杰提供的借条原件以及李业双在调查笔录中自认佐证,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李业双应履行向魏俊杰还款的义务。因李业双与杨丽伟系夫妻,杨丽伟有义务就其与李业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魏俊杰主张要求李业双、杨丽伟返还9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魏俊杰主张李业双、杨丽伟按照本金90万元,月利息2分偿还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业双、杨丽伟向原告魏俊杰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按照本金90万元,月利息2分偿还逾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由被告李业双、杨丽伟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