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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曹新良,龙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07号之二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X。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XX。法定代表人:曹正。被告:曹新良,男,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龙湘云,女,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湘0602执保1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曹新良、龙湘云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曹新良、龙湘云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正首纸业有限公司、曹新良、龙湘云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