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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红诉王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王兴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民初1240号原告:李永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兴旺,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永红与被告王兴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兴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王兴旺付清打工拖欠工钱85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至6月5日,其在被告的西安工地打工,未结清工钱。后经催要,被告为其书写欠条。后2016年12月其母生病时向被告催要工钱,被告支付1500元后,剩余工钱至今仍未结清。被告王兴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永红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王兴旺2016年6月24日为李永红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永红工钱捌千伍佰元正(8500元正),有王兴旺签字确认。对上述证据,被告王兴旺未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举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记载了拖欠工钱的具体金额等,有王兴旺签名确认,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至6月期间,李永红在王兴旺的灞桥区狄寨塬民房建设工地打零工,王兴旺支付部分工钱后,仍下欠李永红劳动报酬8500元。后经催要,2016年6月24日王兴旺为李永红书写欠条,载明今欠李永红工钱捌千伍佰元正(8500元正),有王兴旺签字确认。2016年12月14日因母亲生病住院,李永红向王兴旺催要工钱,王兴旺支付1500元后,剩余7000元工钱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未予付清。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李永红以自身劳动力,受雇王兴旺在工地打零工,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完工时王兴旺仍下欠李永红工钱8500元。经催要,王兴旺为李永红书写欠条,写明欠款的工钱性质及具体金额。后李永红母亲生病住院,王兴旺支付部分工钱,下欠7000元工钱至今仍未付清,王兴旺应依法及时付清。综上所述,李永红受雇王兴旺工地打工,并出具欠条,王兴旺依法应及时支付李永红所欠劳动报酬。经催要,王兴旺支付部分工钱,仍拖欠剩余劳动报酬7000元未付,故原告李永红要求被告王兴旺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兴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永红拖欠剩余劳动报酬7000元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兴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