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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汪力民、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力民,杨松林,李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汪力民,男,汉族,1954年9月3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杨松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飞飞,女,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汪力民与被执行人杨松林、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实际履行,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