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汪力民、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力民,杨松林,李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汪力民,男,汉族,1954年9月3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杨松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飞飞,女,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汪力民与被执行人杨松林、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实际履行,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