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县行、曾庆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县行,曾庆光,曾庆锋,曾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县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242376-X。负责人乔春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庆光,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曾庆锋,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曾桂山,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申请曾桂山、曾庆元、曾庆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赣1127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桂山、曾庆元、曾庆锋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案款32948.88元,承担执行费394.2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桂山、曾庆元、曾庆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祖波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霖祖胡祖波胡祖波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