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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李玉梅、徐昌来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创业园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