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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44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马思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学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