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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骆祥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骆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骆祥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49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骆祥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骆祥涛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06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