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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凡柱与张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柱,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凡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凡柱与被执行人张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凡柱原于2017年1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张寿应付申请执行人李凡柱执行款3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寿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凡柱执行款14000元。2017年8月7日,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寿从2018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李凡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