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与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岩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726号原告: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注册号:532822600186947。住所地: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曼囡新寨。负责人:高谭佑,经营者。被告:岩来,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佤族,农民,住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原告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与被告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勐海布朗山益民百货店负担。审判员 陈芊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依坎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