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玉鹏与被上诉人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鹏,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8401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2081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吴玉鹏,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淑红,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2号22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昇,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未与上诉人签合同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吴玉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玉鹏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明箭 审判员  韩彩霞 审判员  姜会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博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