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的银行存款26700元后,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张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