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4、刘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341号原告:刘某1,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刘某2,男,1963年5月9日出生。被告:刘某3,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刘某4,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