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4、刘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341号原告:刘某1,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刘某2,男,1963年5月9日出生。被告:刘某3,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刘某4,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