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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春炼与彭松刘备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春炼,彭松,刘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财保20号申请人:谭春炼,男性,汉族,1972年02月08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该区。被申请人:彭松,男性,汉族,1982年07月16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住该区。被申请人:刘备,男性,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住该区。申请人谭春炼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松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备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执11号的执行案款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谭春炼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该保全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春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松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备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执11号的执行案款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时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3520元,先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书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