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饶河县某公司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某公司,张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60号原告:饶河县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刘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委托代理人:兰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原告饶河县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饶河县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饶河县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