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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邹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某,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6年4月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2月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