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濮筱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濮筱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1861号原告: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美欣达路***号*幢*楼-1。法定代表人:肖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丁力,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筱燕,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原告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濮筱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章豪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丁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筱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73万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庭审中变更诉请为支付加工费71万元,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依约定为被告提供服装沙洗加工,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73万元。2016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来支付了原告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加工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被告濮筱燕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依约定为被告提供服装砂洗加工。2016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73万元。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余欠71万元未付,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濮筱燕在原告处进行服装砂洗加工,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及时付清加工费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筱燕支付原告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加工费71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以7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60元,由被告濮筱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豪杰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