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843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张某,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宝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