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843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张某,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宝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