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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新丰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新丰村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694号原告: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8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新丰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法定代表人:郭峰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新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建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审 判 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