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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关于于某某诉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未按照(2016)豫0481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舞钢瑞鑫工贸协作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将(2016)豫0481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操 玉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