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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828霍春玲与王全昌、韩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春玲,王全昌,韩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828号原告:霍春玲,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全昌,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韩海燕,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霍春玲与被告王全昌、韩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春玲、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春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归还人民币142382.88元及利息;2、将借原告的信用卡全部归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全昌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全昌因生意需要陆续从原告手里借走信用卡套现偿还他自己所欠银行债务。被告王全昌当时说只是周转一下,答应原告一个月后归还,并口头承诺对使用款项全额还款,给予原告使用额的一分利息。原告出于朋友义气,也确实有心帮助被告王全昌走出困难,也想着被告名下有五星宾馆房产不至于拖欠,先后借给被告王全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九大银行11张信用卡(最后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是在逼不得己的情况下被借出的。这张卡是原告日常生活用卡)。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对原告的信用卡多次还进套出,从今年4月起被告还款处于恶性循环情况下,至今仍有7张信用卡在被告手里未还。原告无奈之下,以贷款还上被告透支信用卡的所有账单,即使原告告知被告已经还清账单,让被告还回信用卡,被告依旧故意拖着不还。被告王全昌、韩海燕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的金额有误,被告认为没有那么多,应以对账单为准。被告拿原告的信用卡已全部归还。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王全昌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用信用卡11张,用于套现使用,但被告并未及时偿还信用卡套现费用。2017年5月原告代被告王全昌偿还银行信用卡款项共计142382.88元。诉讼中,被告王全昌对原告代其偿还银行信用卡款项142382.88元予以确认。被告王全昌已在庭前将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全部还给了原告,但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信用卡款项。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代被告向银行还款的明细凭证。本院认为,信用卡是申卡人主动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申卡人资质条件并认为其符合办卡条件的前提下,与申卡人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并向申卡人下发信用卡,提供后续用卡相关服务。信用卡持卡人要对信用卡用卡、还款等一切行为负责。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负责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持卡人本人来承担。本案中,原告违反与银行的合约,擅自将信用卡借给被告王全昌使用,但在被告王全昌未向银行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及时代被告王全昌向银行偿还了信用卡款项,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原告与被告王全昌之间也因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全昌应向原告归还人民币142382.88元。被告韩海燕与被告王全昌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全昌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韩海燕应与被告王全昌共同承担向原告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代被告王全昌向银行还款主要发生在2017年5月,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7年6月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因被告已在庭前予以了归还,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全昌、韩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142382.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王全昌、韩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