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99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50元。审判��李惠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