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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99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50元。审判��李惠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