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牛只与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牛只,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任根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605号原告任牛只,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付海军、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德。被告柴金堂,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根法,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汤阴县。原告任牛只与被告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任根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牛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牛只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牛只撤回对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任根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牛只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郭偷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