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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牛只与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牛只,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任根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605号原告任牛只,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付海军、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德。被告柴金堂,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根法,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汤阴县。原告任牛只与被告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任根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牛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牛只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牛只撤回对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柴金堂、任根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牛只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郭偷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