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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302刑更12号罪犯潘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泗阳县。2011年12月13日因嫖娼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了宿城生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罪犯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罪犯潘某某因患有左大隐静脉曲张、肢端皮肤坏死需要保外就医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决定对罪犯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后,罪犯潘某某再次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针对罪犯潘某某患左下肢静脉曲张并发溃疡伴感染,慢性静脉功能不全6级是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经本院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审核后认为,潘某某患大隐静脉曲张、左下肢大隐静脉瓣膜功能不全虽经规范治疗,但并未好转,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三条之规定,罪犯潘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