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乃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乃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一巷38号怡景西湖新天地广场2号楼1单元2503号。法定代表人潘钱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乃壬,男,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乃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产等其他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