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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友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友,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604号原告:李建友,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兴国,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823948275。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新乔,女,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何纯建,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系公司职工。原告李建友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建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建友负担。审 判 长  蔡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陈永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依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