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林义学、黄兆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学,黄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义学,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兆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银行住宿区。申请执行人林义学与被执行人黄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桂1225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权利人林义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黄兆俊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林义学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兆俊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银行住宿区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罗房权证东门字第××号)。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主持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黄兆俊自愿以14500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银行住宿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罗房权证东门字第××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林义学,该房屋在银行设置的抵押贷款由申请执行人林义学负责清偿;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制作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给双方当事人;三、本案执行费59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林义学负担,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已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2017)桂1225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5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人民审判员 银星文人民审判员 银星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