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润元与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元,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润元,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栩,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刘润元与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刘润元征地补偿款18088元,但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杏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7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