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艳东华与被执行人才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艳东,才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81号申请人翁艳东,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才春华,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翁艳东华与被执行人才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翁艳东撤回对被执行人才春华于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